安置

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时间:2018-04-26 安置 我要投稿

首先,军队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则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是因战、因公、因病负伤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我国现行的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各省、市、区《退伍义务生命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轿车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法规,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省实际,1999年12月发布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这也是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总结某些地区城镇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为了更科学合理地分配安置任务,1998年国务院在此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这就是当前实际工作中的“按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安置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统一规定了安置退役士兵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对安置退役士兵必须承担的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

2.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政策

1983年,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文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经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二、三等伤残军人政府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再安排工作,按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反,对无正当理由,本

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因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被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功臣荣誉或其他证明套取安置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的;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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