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1.0目的:
为规范退休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退休人员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退休人员,公司原则上不再聘用:
3.1已获社保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包括正退、病退和特殊工种提早退休)。
3.2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名词解释: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退休员工手续办理程序:
4.1符合退休办法的员工退休审批程序:
4.1.1须提早1个月到行政部提出退休申请。
4.1.2行政部收集该员工的档案材料,并告知有关退休的相关事宜。
4.1.3经人社部批准退休后,不再返聘的,到公司内部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同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离职手续);返聘的,按5.2办理。
4.2符合退休的审批程序:
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行政部提出,不再返聘的,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同其他合同制工人的离职手续);返聘的,按5.2办理。
5退休人员聘用办法:聘用的退休人员均属公司特聘员工。
5.1聘用程序:
填写《退休人员离职/返聘表》,由退休人员所在部门的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才能聘用。
5.2聘用者签订《聘用协议》,约定福利待遇。
6返聘人员的管理
6.1返聘人员每次聘期一至三年,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重新报批同意后可以续聘。
6.2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7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由行政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
8生效日期: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往与本规定有出入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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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
离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篇2]
退休返聘相关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链接】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
《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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