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下面一起来详细了一下!
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点:
1.进行事前有效性的监督。
首先要对从事政府采购的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看其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部门或单位的发展需要。为此,政府采购部门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就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进行具体的调整核实并加以分析。
2.进行事中的有效性监督。
即对具体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落实到具体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了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外。还要注重政府采购质量,看其是否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政府采购质量好、符合环保要求的优质商品。还要节约财政资金,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政府采购商品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看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进行事后的有效性监督。
即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为此,首先要看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政府采购目标,这是政府采购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本期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是政府采购有效性监督的最重要的环节。
延伸阅读:紧急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但也允许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对于紧急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询价采购这三中方式较为合适,而且也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针对紧急政府采购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的特点,紧急政府采购的程序关键在于对供应商的管理和供应商的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评价选择管理的具体步骤有以下几步:
一是采购中心建立供应商选择领导小组,并组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采购经验的供应商评估机构;
二是选择适当的决策方法;
三是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和评价系统;四是选择诚信等级高的供应商参与政府紧急采购。而其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就是供应商选择方法的确定和运用。我觉得只有建立供应商诚信体系和评估系统,才能比较客观和有效地选择出合格的供应商参与紧急政府采购。另外,政府紧急采购也可以尝试采用公开选择定点供应商的方式,也就是用公开的方式选择几个供应商,作为日常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以满足采购实体日常的需要。在采购初期实行公开选择定点供应商制的好处是:从采购实体来讲,可以及时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特别是满足那些由于不可预见的应急采购事项。从采购机构来讲,可以减少其工作强度,使其从日常烦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以便腾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市场调查和政府采购事业谋划。由于有了比较固定的供应商,可以减少以往的重复招标带来的不必要费用开支,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从供应商来讲,其通过公开形式被确定为供应商后,不仅有了比较稳固的最大购买者,节约了大量的促销费用,而且政府采购中心能及时结账,避免了债务拖欠,大大地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自己能够作为政府紧急采购定点的供应商,提高了本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因此,也必然带来相应的市场效应与效率。